|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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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华侨实业有限公司 安徽联硕实业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阳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徽联硕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阳支行借款本金650万元及利息128651.25元(计算截止至2018年9月24日,之后利息自2018年9月25日起按年利率8.4825%计算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池州市银通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市华侨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告安徽联硕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264元,减半收取29632元,由安徽联硕实业有限公司、池州市银通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市华侨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2-28 |
| 发布日期 | 2020-03-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