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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东营泓祥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
山东富顿化工有限公司
东营立能电气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原告***因本案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为:后续治疗费10400元、误工费39930元、护理费46913.09元、残后护理费338632元、残疾赔偿金297996.1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1500元、鉴定及检查费7307元,共计747678.25元,扣除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已赔付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110000元,余款637678.25元,由被告***按照70%的责任比例承担446374.78元;

上述款项均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56元,减半收取4178元,由原告***负担213元,由被告***负担396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4-16
发布日期 2021-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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