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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 法院 |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9)浙0106民初839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9)浙0106民初8399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 三、温州久鑫不锈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久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制止侵权的合理支出)1000000元。 四、驳回久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56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0600元,由久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300元,由温州久鑫不锈钢有限公司负担19300元。公告费260元,由久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久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760元,由温州久鑫不锈钢有限公司负担11040元。久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办理退费手续。温州久鑫不锈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二审案件受理费。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03-05 |
| 发布日期 | 2021-04-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