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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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温州尚嘉包装有限公司                 浙江新德印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苍南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温州尚嘉包装有限公司货款4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2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17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12 | 
| 发布日期 | 2021-04-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