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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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潍坊万宝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寿光龙华工贸有限公司 潍坊顶尖餐饮娱乐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潍坊万宝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49.9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计算至2019年10月30日为1586882.14元,之后的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至被告还款之日,但利息、罚息、复利合计年利率不超过24%); 二、被告寿光龙华工贸有限公司、潍坊顶尖餐饮娱乐有限责任公司、***、***、***、***对第一项所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寿光龙华工贸有限公司、潍坊顶尖餐饮娱乐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潍坊万宝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401元,案件申请费5000元,合计80401元,由被告潍坊万宝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寿光龙华工贸有限公司、潍坊顶尖餐饮娱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受理费,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17 |
| 发布日期 | 2021-04-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