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隆畅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东关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李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东关支行借款本金21245元及手续费、利息、违约金(自欠款之日起按约定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同时计收的手续费、利息、违约金之和以欠款本金数额年利率24%为限); 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东关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5元,案件申请费522元,均由被告李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15 |
| 发布日期 | 2021-04-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