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张家港远航贸易有限公司 江西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二十冶建设有限公司 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徐路支行 潍坊润豪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 |
| 法院 |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徐路支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西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1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江西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1-24 |
| 发布日期 | 2021-04-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