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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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明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中安消防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 法院 |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马鞍山市明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安徽中安消防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20万元,并支付原告安徽中安消防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以20万元为本金的自2017年1月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至履约保证金退还之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安徽中安消防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马鞍山市明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5 |
| 发布日期 | 2020-03-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