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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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广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安徽广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亳州分公司 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太和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安徽广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垫付工资款343157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6月25日起至本息结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安徽广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24元,保全费2236元,合计546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17 |
| 发布日期 | 2020-03-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