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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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和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安徽太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驼马蓄电池有限公司 安徽易嘉益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太和县镜湖宾馆 安徽夸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徽夸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太和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人民币10200351.56元,并支付原告太和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上述欠款利息(利率按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还清之日止,其中263236.28元自2017年3月31日起计算,451530元自2017年9月27日起计算,305370元自2017年12月31日起计算,9180215.28元自2018年3月29日起计算); 二、被告安徽夸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太和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违约金1350000元; 三、被告安徽易嘉益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安徽驼马蓄电池有限公司、***、***、***、***、***、***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102元,由被告安徽夸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4 |
| 发布日期 | 2020-03-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