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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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和县支行 安徽恒益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太和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富隆油脂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徽恒益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太和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人民币6464905.82元,并支付原告太和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上述欠款利息(自2018年8月10日至还清时止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二、被告安徽恒益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内支付原告太和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违约金960000元; 三、原告对被告安徽恒益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抵押的财产有优先受偿权; 四、抵押权受偿后仍不能抵偿上述债务的,由被告安徽富隆油脂有限公司、被告***、被告***、被告***、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774元,减半收取31887元,由被告安徽恒益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21 |
| 发布日期 | 2020-03-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