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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吉木萨尔县丰平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吉木萨尔县汇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借款2831600元,并自2019年10月2日按照月利率12.8‰计算利息至款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吉木萨尔县丰平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被告***、被告***、被告***、被告***、被告***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吉木萨尔县丰平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被告***、被告***、被告***、被告***、被告***、被告***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吉木萨尔县丰平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吉木萨尔县汇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600元,减半收取14800元,由被告吉木萨尔县丰平贸易有限公司、吉木萨尔县丰平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被告***、被告***、被告***、被告***、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的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裁判日期 | 2020-11-28 |
| 发布日期 | 2021-04-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