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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忻州支行
冠县盛发贸易有限公司
承德建龙特殊钢有限公司
建平慧营化工有限公司
河北普迪除尘设备有限公司
中国重汽集团济南特种车有限公司
中国重汽集团大同齿轮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
法院 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忻州支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河北普迪除尘设备有限公司返还票据利益1000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河北普迪除尘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2-28
发布日期 2021-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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