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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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田夫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四川扈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仁寿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四川扈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四川田夫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货款421962.4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货款421962.40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货款421962.40元付清之日止); 二、四川田夫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四川扈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售后款45000元; 三、驳回四川田夫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四川扈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受理费7630元,由四川扈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反诉受理费12438元,由四川田夫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925元,由四川扈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1151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06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