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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北京清芝融科商用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清芝融科商用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科桥成长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北京科桥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清芝融科商用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北京科桥成长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欠款785万元及滞纳金(以785万元为基数,自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

二、被告***对被告清芝融科商用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清芝融科商用机器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财产保全费5000元、案件受理费53290元[原告北京科桥成长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均已预交],由被告清芝融科商用机器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1-04
发布日期 2021-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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