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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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江苏国厦建设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111456元,并承担该款利息(自2017年1月1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息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该款支付完毕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30元(原告***已预缴1265元),由被告江苏国厦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1 |
| 发布日期 | 2020-03-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