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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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闽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 尤溪县闽光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福建省尤溪县隆兴矿业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江滨支行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变更申请人福建省闽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2014)三民初字第158号民事判决书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
| 裁判日期 | 2020-01-13 |
| 发布日期 | 2020-03-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