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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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欠款250000元以及自2019年12月6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给付日止的利息; 二、原告***对被告***、***名下位于合肥市蜀山区房屋在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律师费6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90元,减半收取为2795元,财产保全费1920元,合计为471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03 |
发布日期 | 2021-04-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