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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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诸暨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尚应归还原告***借款本金894141.21元,并支付该款自2019年5月1日起至付清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应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10000元,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诸暨市晟祥商贸有限公司、浙江晟鑫能源有限公司、浙江宝岛链业有限公司、诸暨市鑫丰联合商贸有限公司对被告***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26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应收诉讼费19264元,由被告***、***、诸暨市晟祥商贸有限公司、浙江晟鑫能源有限公司、浙江宝岛链业有限公司、诸暨市鑫丰联合商贸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30 |
| 发布日期 | 2020-03-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