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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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春雨不锈钢有限公司 江苏春日不锈钢有限公司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泰州市宇新机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苏春日不锈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借款本金486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止2019年1月9日利息、罚息、复利合计41.38791万元,此后罚息、复利按年利率7.83%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江苏春雨不锈钢有限公司、泰州市宇新机械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8717元,减半收取24358.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9385.50元,由九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5-31 |
| 发布日期 | 2020-03-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