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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浙江运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110民特506号

申请人:浙江运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俞科乐。

委托代理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申请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浙江运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的司法确认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胡雁翔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浙江运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于2020年2月21日经余杭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申请人之间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申请人浙江运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申请人***于2016年5月23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20年2月21日解除;

二、申请人***于2020年3月15日前腾退位于杭州市余杭区房屋;

三、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浙江运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2019年12月16日至2020年3月15日的租金151817.99元,2019年12月16日至2020年3月15日物业费34964.15元,合计186782.14元,抵扣掉申请人浙江运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应退还的押金138016.35元并减免一个月的物业管理费11654.7元,申请人***实际再支付申请人浙江运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37111.09元,于2020年3月15日前付清;

四、申请人浙江运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五、若申请人***逾期腾退房屋,则需支付申请人浙江运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自2020年3月16日至实际腾退之日止的租金及管理费(以每日2075元计算)。

经审查,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上述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司法确认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并赋予上述协议强制执行的效力。双方应当按照协议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员  胡雁翔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张迪

书记员朱少梅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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