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四川西羌高山农业有限公司 绵阳惠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四川西羌高山农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偿还贷款本金288万元,截止2018年10月28日产生的利息41387.67元,以及从2018年10月29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以288万元为基数,以月利率9.24375‰为标准计算的资金利息,及从2018年10月17日起至利息付清时止,以月利率9.24375‰为标准计算的复利。 二、被告绵阳惠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收取1657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四川西羌高山农业有限公司、绵阳惠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全部。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2-21 |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