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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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四川省煤炭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 贵州世纪资源勘查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在价值181453316.22元范围内,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贵州世纪资源勘查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煤炭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 冻结或者查封、扣押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隐匿、转移、变卖、出租、毁损被保全的财产或实施其他导致该财产权属变更的行为,亦不得在该财产上设置任何权利负担。如需变慢被保全财产,需报经本院批准,并将变卖所得价款向本院提存。 申请人如延长保全期限,应当在协助执行通知书确定的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提交续行保全申请;如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续行保全申请的,已采取的保全措施将自动解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7-03-20 |
| 发布日期 | 2020-03-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