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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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成蜀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 岑巩县德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图腾置业有限公司 成蜀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贵州泰铭电力实业有限公司 广州东宁电力监理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岑巩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贵州图腾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四川成蜀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工程剩余工程款900184.00元。并按欠付工程款900184.00元为基数,自2013年2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向四川成蜀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计付利息至付清工程欠款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四川成蜀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992.00元,由原告四川成蜀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承担8166.60元,被告贵州图腾置业有限公司承担10825.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06 |
| 发布日期 | 2020-03-0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