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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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顺辉锚固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 温州市倬靓鞋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温州市倬靓鞋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淮南市顺辉锚固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支付工程款150000元及利息(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自2019年8月20日至2020年12月20日期间,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二、驳回原告淮南市顺辉锚固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92元,减半收取2996元,由原告淮南市顺辉锚固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支付1346元,被告温州市倬靓鞋业有限公司负担1650元。当事人须在案件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本院将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应当在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1-03-31 |
| 发布日期 | 2021-04-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