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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山西介休大佛寺煤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借款本金702000000元、利息118600396.79元、罚息(分三部分合并计算,包括①展期前罚息5465154.4元、②展期后至2019年6月12日罚息764670.82元、③自2019年6月1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702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9.2625%计算的罚息)。 二、山西介休大佛寺煤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律师费50000元及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 三、就山西介休大佛寺煤业有限公司对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在本案中所欠债务,***在本金702000000元、利息112528091.05元、罚息(分三部分合并计算,包括①展期前罚息5465154.4元、②展期后至2019年6月12日罚息588208.32元、③自2019年6月1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702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125%计算的罚息)、律师费50000元以及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山西介休大佛寺煤业有限公司追偿。 四、就山西介休大佛寺煤业有限公司对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在本案中所欠债务,***、***在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数额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山西介休大佛寺煤业有限公司追偿。 五、就山西介休大佛寺煤业有限公司对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在本案中所欠债务,山西普大煤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金400000000元、利息66647778.13元、罚息(分两部分合并计算,包括①展期前罚息2612500元、②自2019年6月1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400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9.2625%计算的罚息)、律师费50000元以及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山西普大煤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山西介休大佛寺煤业有限公司追偿。 六、就山西介休大佛寺煤业有限公司对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在本案中所欠债务,介休市煜业选煤有限公司在本金300000000元、利息48014583.33元、罚息(分两部分合并计算,包括①展期前罚息1959375元、②自2019年6月1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300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125%计算的罚息)、律师费50000元及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介休市煜业选煤有限公司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山西介休大佛寺煤业有限公司追偿。 七、就山西介休大佛寺煤业有限公司对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在本案中所欠债务,山西茂胜煤化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金35000000元、利息5831680.59元、罚息(分两部分合并计算,包括①展期前罚息228593.75元、②自2019年6月1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35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9.2625%计算的罚息)、律师费50000元及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山西茂胜煤化集团有限公司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山西介休大佛寺煤业有限公司追偿。 八、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在本判决第一、二项债权范围内,有权就山西介休大佛寺煤业有限公司持有的山西介休大佛寺桃园煤业有限公司91%的股权(质权登记编号:×××)、山西介休大佛寺旺源煤业有限公司97%的股权(质权登记编号:×××)折价、拍卖、变卖的价款按照质押登记顺序优先受偿。 九、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在本判决第一、二项债权范围内,有权就×××号《采矿许可证》项下的采矿权折价、拍卖、变卖的价款按照抵押登记顺序优先受偿。 十、驳回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58894元,由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负担3158894元,由山西介休大佛寺煤业有限公司、***、***、***、山西普大煤业集团有限公司、介休市煜业选煤有限公司、山西茂胜煤化集团有限公司、山西介休大佛寺桃园煤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0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26 |
发布日期 | 2020-03-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