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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马军峪煤焦有限公司 平顺县开元矿山有限公司 山西潞安常平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山西东庄煤业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保全 |
法院 |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查封、扣押、冻结山西东庄煤业有限公司、山西潞安常平集团有限公司、山西马军峪煤焦有限公司、平顺县开元矿山有限公司、***、***、***的财产,限额920841576.76元。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裁判日期 | 2019-11-29 |
发布日期 | 2020-03-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