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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成都兴聚仁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利宝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利宝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保险金27280元;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4元,由***负担183元,由利宝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负担241元(此款已由***垫付,由利宝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在支付保险金时一并付给***)。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8-15
发布日期 2019-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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