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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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荣华物流有限公司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龙海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支付***保险金2705.4元;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负担。款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加上四份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7 |
| 发布日期 | 2020-03-0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