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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山东正和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山东超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德州京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德州经济开技术发区宋官屯街道刘集社区刁李贵居民委员会履行与原告山东超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日签订的《租赁合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将位于德州经济开发区交付给原告山东超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二、被告德州经济开技术发区宋官屯街道刘集社区刁李贵居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山东超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迟延交付涉案房屋期间的租金损失29952元(自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涉案房屋320平,按每月每平15.6元计算)及自2020年10月1日至实际交付涉案房屋期间的租金损失(涉案房屋320平,按每月每平15.6元计算);

三、驳回原告山东超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4元,由被告德州经济开技术发区宋官屯街道刘集社区刁李贵居民委员会。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2-19
发布日期 2021-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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