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浙江新东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新东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 |
类型 | 执行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保全 |
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21)宁0104执保252号 胡阳平: 关于申请人胡阳平与被申请人浙江新东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新东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宁0104财保14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生效文书,冻结被申请人浙江新东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为中国银行东阳城西支行,账号为×××账户内的银行存款2784310.7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院立案后,经我院执行已保全完毕(保全完毕,详见回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通知如下: 申请人胡阳平与被申请人浙江新东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新东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宁0104财保141号民事裁定书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零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
裁判日期 | 2021-03-31 |
发布日期 | 2021-04-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