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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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博乐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冻结被申请人***所有银行账户、微信账号及支付宝账号内存款428,000元或同等价值房产位于精河县馨源小区10号楼4单元101室的房产予以保全(冻结期限三年自2021年4月9日至2024年4月8日)。 案件受理费266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该财产保全措施。 |
裁判日期 | 2021-04-09 |
发布日期 | 2021-04-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