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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润谷东方(北京)国际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阿尔贝尔化工仓储(泰兴)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新区支行
三鑫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山西京晋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北京洪泽阳光实业有限公司
江苏长海化工有限公司
新昌源化工(江苏)有限公司
阿贝尔化学(江苏)有限公司
北京国宁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新昌源化工(江苏)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新区支行借款2250万元并支付自2019年8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流动资金循环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含复利、罚息);

二、被告新昌源化工(江苏)有限公司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新区支行律师费46万元;

三、被告三鑫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给付义务在3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被告阿尔贝尔化工仓储(泰兴)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给付义务在3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被告阿贝尔化学(江苏)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给付义务在3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六、被告江苏长海化工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给付义务在3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83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83300元,由被告新昌源化工(江苏)有限公司、被告三鑫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阿尔贝尔化工仓储(泰兴)有限公司、被告阿贝尔化学(江苏)有限公司、被告江苏长海化工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0-17
发布日期 2020-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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