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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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阳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91199元。 二、被告***、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91199元。 三、驳回二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48元,减半收取1974元,由二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17 |
发布日期 | 2021-04-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