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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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福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江苏华箦建设有限公司 镇江市丹徒区国金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款纠纷 |
| 法院 |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欠原告镇江市丹徒区国金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00元,利、罚息389567元(利、罚息暂计算至2018年10月20日,其后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罚息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合计238956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给原告。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镇江市丹徒区国金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实现债权的律师代理费80000元。 三、被告江苏华箦建设有限公司、镇江福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江苏华箦建设有限公司、镇江福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327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8278元,由被告***、江苏华箦建设有限公司、镇江福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此款原告已全部预交本院,故四被告应将负担的诉讼费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附本判决所引用的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 |
| 裁判日期 | 2018-12-18 |
| 发布日期 | 2020-03-0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