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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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必行(北京)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信至尚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天津车伙伴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车必行(北京)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天津四轮科技有限公司3529640元; 二、车必行(北京)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天津四轮科技有限公司保全申请费5000元; 三、车必行(北京)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天津四轮科技有限公司损失(以350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0年1月7日起至2021年1月8日止); 四、驳回天津四轮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519元,由车必行(北京)汽车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1-08 |
| 发布日期 | 2021-04-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