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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备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镇江博闻交通物资有限公司
镇江新区鸿业精密机械厂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筑设备纠纷
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确认原告镇江博闻交通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被告镇江新区鸿业精密机械厂签订的2017年10月7日租赁合同于2019年12月19日解除。

二、被告镇江新区鸿业精密机械厂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镇江博闻交通物资有限公司租赁费用78200元。

三、被告镇江新区鸿业精密机械厂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镇江博闻交通物资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782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四、被告镇江新区鸿业精密机械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镇江博闻交通物资有限公司贝雷片400片;如不能返还,被告镇江新区鸿业精密机械厂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镇江博闻交通物资有限公司损失632000元。

五、被告***对本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90元、财产保全费1320元,共计2910元,由被告镇江新区鸿业精密机械厂、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裁判日期 2019-12-27
发布日期 2020-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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