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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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浩铭针织有限公司 衡阳市铭艺特种钢化玻璃有限公司 浙江阿诗玛针织有限公司 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蒸南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衡阳市铭艺特种钢化玻璃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金华浩铭针织有限公司偿还欠款本金900万元,截至2019年5月20日的利息1538079元,后期利息按年利率7.47%的标准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在1200万的限额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判决义务以及由衡阳市铭艺特种钢化玻璃有限公司承担的诉讼费用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三、原告金华浩铭针织有限公司对被告***提供的坐落于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立新个体私营经济区等房屋(衡房权证蒸湘区字第×××号)以及坐落于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华源装饰材料市场H1-2栋房屋(衡房权证蒸湘区字第×××号)的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项判决义务以及由衡阳市铭艺特种钢化玻璃有限公司承担的诉讼费用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但优先受偿的总额不超过900万元、本金不超过546万元; 四、原告金华浩铭针织有限公司对被告***提供的坐落于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立新开发区274-277号地块101号室房屋(衡房权证蒸湘区字第×××号)的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项判决义务以及由衡阳市铭艺特种钢化玻璃有限公司承担的诉讼费用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但优先受偿的总额不超过900万元、本金不超过354万元。 三、驳回原告金华浩铭针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5028元,由被告衡阳市铭艺特种钢化玻璃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7 |
| 发布日期 | 2020-02-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