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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浦江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原告***122000元; 二、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范围内支付原告***125257.92元; 以上一、二两项,合计247257.92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由被告浦江县龙顺运输有限公司赔偿原告***5584.45元(在预付款中抵扣); 鉴于被告浦江县龙顺运输有限公司已预付原告***80000元,原告***需返还74415.55元,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在支付上述一、二两项赔偿款时,直接支付给原告***172842.37元,另外74415.55元支付给被告浦江县龙顺运输有限公司。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65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35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公司负担622元。诉讼中的鉴定费1900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负担76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负担11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313元,款汇至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预收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汇入帐号:1969***000106003,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室)。 |
| 裁判日期 | 2020-02-25 |
| 发布日期 | 2020-03-0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