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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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旭晓置业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大亚湾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大亚湾支行与被告***于2017年5月4日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合同编号:440XX);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大亚湾支行借款本金3101998.74元及利息、罚息,本判决生效前的利息按双方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计付,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逾期贷款利率计付; 三、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大亚湾支行律师费99800元; 四、被告惠州市旭晓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应当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大亚湾支行偿还的上述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及律师费承担连带清偿的保证责任。被告惠州市旭晓置业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依法享有向被告***追偿的权利; 五、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大亚湾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492.62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被告惠州市旭晓置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9 |
| 发布日期 | 2020-03-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