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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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蒙都矿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勐海分公司 云南省通海县正义运输实业有限公司 景洪名成矿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云南蒙都矿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勐海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云南省通海县正义运输实业有限公司配件材料款24.1780万元; 二、第三人景洪名成矿业有限公司不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27元,减半收取2463.50元,由被告云南蒙都矿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勐海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在上诉期限内均未提起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两年。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