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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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东北电气集团超高压有限公司 辽宁弘晖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新东北电气集团超高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辽宁弘晖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质保金7300元,并从2013年7月2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利息至2019年8月19日,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给付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元(原告预交),由被告新东北电气集团超高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3-15 |
| 发布日期 | 2021-04-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