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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型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临沂海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其它类型纠纷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鲁1327民初2199号

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上礼,山东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彦菊,山东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海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唐艾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月娟,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临沂海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纳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5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上礼,被告海纳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月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欠付工资款16527元。3.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2017年3月6日至2018年2月5日期间的双倍工资33000元。4.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经济赔偿金15000元。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2月6日原告与被告建立劳动关系,原告到被告处伙房工作。原、被告约定:原告月工资为3000元,试用期1个月。试用期后被告未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后于2018年5月5日,被告与原告倒签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为5年,自2017年2月6日至2022年2月6日。2019年2月12日,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告单方通知原告,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

海纳公司辩称:1.同意解除劳动关系;2.被告不拖欠原告工资,原告在工作期间存在缺勤,被告按照原告实际工作天数发放工资,不存在拖欠;3.双方已签订劳动合同,原告主张的双倍工资差额无事实依据,该主张已超诉讼时效,应予驳回;4.被告不存在违法解除与原告劳动关系,不应支付经济赔偿金,请求驳回诉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举证质证意见,本院确认事实如下:2017年2月6日,***到海纳公司伙房工作。2018年5月5日,海纳公司与***补订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为5年,自2017年2月6日至2022年2月6日,试用期一个月,月工资3000元。2019年2月12日,海纳公司单方通知***,与***解除劳动合同。***未再到海纳公司工作。2019年3月22日,***向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3月28日,该委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关于***诉请解除与海纳公司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过程中,海纳公司同意与***解除劳动关系,对于***该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海纳公司2019年2月12日单方通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此后***未再到海纳公司工作,故本院确认海纳公司与***的劳动关系自2019年2月12日解除。

一、***与临沂海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自

2019年2月12日解除;

二、临沂海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支付欠付***工资差额

3512元;

三、临沂海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

合同经济赔偿金15000元;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二、三、四项内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临沂海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立章

二零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王梦圆

书记员史英华

裁判日期 2019-05-30
发布日期 2020-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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