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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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 临沂市罗庄区铭顺运输有限公司 潍坊鲁达物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赔偿原告***损失192912.42元(其中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10000元,在商业险限额内赔偿82912.42元); 二、被告***赔偿原告***损失9212.49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一、二两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且付至原告***银行账号(银行账号:62×××32,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潍坊景芝支行,户名:***)内。 如果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75元,减半收取2537.5元,由原告***承担433.5元,被告***承担25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承担2079元(因原告***已垫付,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至原告***上述银行账户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26 |
| 发布日期 | 2020-03-0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