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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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顺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城西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临沂市顺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垫付款51120元及利息、资金占用费(利息及资金占用费之和以52120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二、被告***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担保责任,在履行了责任后,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向被告***追偿的权利。 三、驳回原告临沂市顺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1-04 |
发布日期 | 2020-03-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