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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临沂恒立饲料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327民初798号

原告:临沂恒立饲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国庆,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剑文,莒南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

原告临沂恒立饲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3日立案。原告临沂恒立饲料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临沂恒立饲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王立章

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王梦圆

书记员史英华

裁判日期 2020-02-24
发布日期 2020-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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