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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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扶风县聚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宝鸡市立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陕西天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扶风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陕西天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归还原告宝鸡市扶风县聚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80000元、利息1152645.33元(2015年4月17日至2019年5月31日拖欠利息),本息合计1632645.33元;2019年6月1日以后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陕西天子投资集团公司以其享有的宝鸡市立奥商贸有限公司49%的股权(出质股权数额为147(万元/万股))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宝鸡市扶风县聚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要求被告宝鸡清爽洗涤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宝鸡市扶风县聚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要求被告陕西天子投资集团公司承担律师代理费83745.81的诉讼请求; 五、驳回原告宝鸡市扶风县聚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400元,减半收取10200元,原告宝鸡市扶风县聚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61元,被告陕西天子投资集团公司负担963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05 |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