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陕西普冉煤矿有限公司 山西际安电气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陕西普冉煤矿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山西际安电气有限公司货款1234000元及利息损失(以本金1234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3月1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息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山西际安电气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941元,由被告陕西普冉煤矿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6 |
| 发布日期 | 2020-03-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