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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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受理案件通知书登记号:189900000055886 |
案号 | - |
案由 | 借用合同纠纷 |
法院 |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受理案件通知书登记号:189900000055886 案号:(2021)鲁0611民初509号 董晓辉: 我院已接到你诉刘明借用合同纠纷的起诉状,经审查,起诉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本院决定立案审理。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诉讼进程中,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有权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等规定的诉讼权利,同时也必须遵守诉讼秩序,履行诉讼义务。 二、当事人是法人、其他组织的,应在开庭前向本院审判庭递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如需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还须递交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当事人是公民的,由个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三、应在接到本通知书后7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元。 四、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在互联网公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二)涉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三)以调解方式结案的;(四)其他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 二零二一年二月十八日 |
裁判日期 | 2021-02-18 |
发布日期 | 2021-04-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