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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公司
宜宾市第二人民医院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市分公司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高县骏达物流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保险纠纷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保险金100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50元,由原告***承担250元,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公司承担1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1-15
发布日期 2020-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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